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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00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各工伤辅助器具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的要求,我局对2011年下发的《北京市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表》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我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仍按《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76号)执行。

  二、工伤职工在本通知实施前已配置的辅助器具,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更换辅助器具项目名称与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名称相同的,可直接到工伤辅助器具机构进行更换;更换项目名称不同的,需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确认后予以更换。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规定中附表1《北京市辅助器具项目及费用限额表》不再执行。


附件下载:

北京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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