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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7 16:48:09 更多文章>>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沪人社医〔2016〕133号文件要求,2016年7月起,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实施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根据沪人社医〔2017〕4号文件要求,2017年7月起,本市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阳光采购信息与医保结算信息比对工作机制。为配合上述工作要求的落实部署,现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为保证医疗器械阳光采购的执行效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最迟应在临床使用可单独收费医疗器械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医疗器械采购发票的网上验收确认工作。如逾期未对相关发票数据进行网上确认,导致医保结算信息无法实现有效比对的,将被视作无效采购信息。

2、为配合医疗器械阳光采购全面上线,原通过“上海市医保结算项目信息网”进行可单独收费医疗器械价格备案工作自2017年9月1日起停止。2017年9月之后,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结算信息比对将原则上以“阳光采购”采购价格信息为准。截止至8月31日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曾经通过“上海市医保结算项目信息网”提供的备案价格信息,同一医保结算编码的医疗器械在“阳光平台”完成采购的,将以“阳光平台”的采购价格为准,原备案价格不再有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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