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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血液中心全自动血型分析仪采购(17A1552)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2017-07-03 11:06:34 更多文章>>

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重庆市血液中心的委托,对全自动血型分析仪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  采购预算(万元)投标保证金(万元)中标人数量(名)备注
全自动血型分析仪采购  390  7.8  1  经批准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二、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合格投标人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产品若属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产品若属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2.投标产品具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若注册证有附件的,还须提供附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
四、投标、开标有关说明
(一)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45号)规定,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注册,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qgp.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或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网上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图纸、补遗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投标人领取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
(三)招标文件公告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2017年6月29日)起五个工作日。
(四)招标文件购买费:招标文件购买费为300元/份(售后不退),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开标)地点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若投标人为微型企业且所投标产品为微型企业生产的免收招标文件购买费,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五)供应商须满足以下两种要件,其投标才被接受:
1.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
2.按时报名签到。
(六)投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电设备招投标?政府采购分中心开标厅(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A栋,见当日一楼大厅指示牌)
(七)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7月20日北京时间10:00
(八)开标时间:2017年7月20日北京时间10:00
(九)开标地点:同投标地点
五、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递交
投标人须按本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进行缴纳(保证金金额详见本篇,一、招标项目内容),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汇至以下账户,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开标当天上午9:00。
投标保证金账户:
户  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五江支行(行号:102653002191) 
账  号:9558853100004078865
1.各投标人在银行转账(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电汇的时间要求。
2.首次将保证金汇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电设备招投标?政府采购分中心,原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的投标人,应按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电设备招投标?政府采购分中心规定办理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登记。“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表”请登录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cqggzy.com)进行下载,咨询电话:023-67703091(在原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登记过的,可不再进行登记)。
3.由于第一次缴纳保证金而未能及时在分中心登记基本账户的投标人,可持本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到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电设备招投标?政府采购分中心备查。
4.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保证金时,到款账户为上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来款账户必须为本公司基本账户。
(二)保证金退还方式
1.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电设备招投标?政府采购分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电设备招投标?政府采购分中心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资金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电设备招投标?政府采购分中心咨询电话:023-67769201
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七、投标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同一合同项(分包)下为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招标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
(四)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货物,制造商参与投标的,不得再委托代理商参与投标。
(五)本项目的补遗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qgp.gov.cn)上发布,请各投标人注意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无论投标人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投标人已知晓本项目补遗文件的内容。
(六)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七)投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所有费用均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联系方式
(一)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王 迪  罗 成
邮  编:400023
电  话:023-67703509  67707169
传  真:023-67707519
地  址:重庆市江北五里店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幢503室
(二)采购人:重庆市血液中心
联系人:贾 若
电  话:023-63532032
传  真:023-63532032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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