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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试剂)联合限价采购 (第四批)报价与配送要求

发布时间:2017-05-17 09:59:15 更多文章>>

《三明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试剂)联合限价采购实施方案》第十条:报价及配送要求。成交品种须由入围单位直接在三明设立配送企业或委托三明有资质的配送企业配送。负责配送的医用耗材(试剂)(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在联合限价采购信息平台上进行销售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订单确认、备货、配送。
1、本次报价为包含配送费用及其它税费等在内的医院采购价格(到货价),配送企业需具备配送至三明市各县(市)乡镇卫生院及延伸机构卫生所的能力。
2、在确定入选品规的配送企业时,同一生产企业或全国总代理只能指定唯一配送企业。
3、在三明市耗材联合限价采购前三批已有入选品规的生产企业或全国总代理在第四批选择配送企业时,应从之前的配送企业中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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