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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省关于2019年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5 15:33:20 更多文章>>

 

相关体外诊断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体外诊断试剂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药采发〔2019〕2号)要求,中心公布了体外诊断试剂企业及产品审核结果。为加快推进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网上采购配送工作,现将建立配送关系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参加我省体外诊断试剂项目的生产企业(含视同为生产企业的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商)、配送企业。

二、挂网目录

参与本次体外诊断试剂项目,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全部审核通过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将被纳入我省医用体外诊断试剂网上阳光采购目录。

三、时间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于即日起,与配送企业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建立体外诊断试剂阳光挂网产品的配送关系。

四、配送原则

(一)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选择的配送企业应是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公布的企业。

(二)同一产品可选择一家或多家企业进行配送。生产企业应于2020年3月1日前完成本企业全部产品配送关系建立,同时应确保配送范围覆盖全省。未按照要求建立配送关系的产品,中心将暂停其挂网资格,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三)生产企业是产品供应和质量保证的第一责任人,建立配送关系时应充分考察配送企业的配送资质和能力。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时,必须考虑配送企业的经营范围,如建立配送关系的产品超出配送企业的经营范围,由此造成的后果生产企业承担。

(四)所有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阳光交易,即所有的配送企业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响应医疗机构采购、配送等需求。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网下交易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配送资格,列入黑名单。

五、配送关系建立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可按照《生产企业操作手册》(详见附件一)中的操作流程,进入“交易系统”,选择“挂网采购目录”,对产品逐一选择配送企业。同时,须依据签定的合同维护该产品配送关系有效期及配送区域。生产企业根据配送企业的不同情况,维护不同的配送关系时限。体外诊断试剂配送企业可按照《配送企业操作手册》(详见附件二)的流程,确认配送关系。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月15日

文章来源:http://122.143.10.76:8888/HomePage/ShowDetail.aspx?InfoId=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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