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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山西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部分医用耗材带量议价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7 14:23:26 更多文章>>

晋药采办发〔2019〕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医疗机构:


为推进全省医用耗材治理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8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带量议价采购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方式,由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组成集中采购联盟,开展组团谈判议价采购。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二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实行联盟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保供应、强监管作用;三是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采购程序规范,保障质量和供应。


二、实施范围、方式及协议周期


(一)实施范围


1.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组成联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鼓励医保定点驻地军队医疗机构和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愿执行采购结果。


2.耗材产品范围。骨科类、心脏介入类、眼科类等。


3.企业范围。在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平台(省药械采购新平台)挂网且医疗机构有实际采购使用的相关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口医用耗材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2019年省平台无采购量的除外)。


(二)实施方式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从2019年12月开始分期分批采取组织公立医疗机构组团联盟带量议价采购、加入“京津冀”或陕西联盟省(区)联合采购的方式。


(三)协议周期


协议周期原则上为1年。若医疗机构在协议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量价挂钩,以量换价。


按参加组团联盟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所选产品总采购量的60%-80%作为约定议价采购总量,量价挂钩,以量换价。签订合同,按中选价进行采购使用,明确使用量,参加联盟的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确保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用量,原则上完成约定采购量之后,剩余用量可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达不到用量的,视情况核减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


(二)强化监督、保障供应。


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加强生产和库存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产品生产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中选产品生产企业自行配送或选定信誉度好、资质齐全的医用耗材经营企业配送中选产品,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参加企业均须做出产品质量和供应承诺。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供应不及时等情况时,要相应采取赔偿、惩戒、退出等措施,保障中选产品及时足量供应。


(三)明确支付办法,完善激励机制。


参保人员使用中选的医用耗材,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类的其他未中选产品,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以采购价格下降一定比例作为支付标准;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具体医保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中选产品、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产品用量的,因使用中选产品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不调减年度总额预算额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四)保证回款、降低成本。


实行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专款专用。在此基础上,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医保管理有关规定,每月向医疗机构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医保预付金在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清算。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成本。医疗机构按要求预付供货企业30%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全额结算中选产品货款,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到付款不得超过60天。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货款问题,对不按要求及时结算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要采取暂缓拨付医疗费用、约谈、通报等处罚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


参与组团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使用责任主体,要积极上报采购信息、参与联盟谈判、签订采购合同、支付耗材货款,并按合同约定履行。


(二)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舆论监测和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推动做好临床使用中选产品的解释引导,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三)加强部门协作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组织指导全省医用耗材带量议价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山西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

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西省医保局代章)

2019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http://ybj.shanxi.gov.cn/gzdt/201912/t20191226_159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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