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关于做好江苏省宿迁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30 14: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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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卫药政〔2019〕1号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市各开发区、新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目录已经形成,并实现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采购,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药政〔2018〕2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临床供应,确保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通过省平台进行采购,严禁网下采购。
二、实施范围
所有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市第一人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皮肤病防治机构、计生指导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居卫生机构)。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集中采购。
三、采购内容
我市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含检验检测试剂)。
四、采购方式
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平台开展网上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监管,相同产品全市统一价格。
五、采购流程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报量、订单发送、到货验收、储存管理、使用确认等工作流程,根据临床需要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在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到达后,进行审核验收,在验收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信息填写、确认,并及时进行账款结算。
六、监督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药政〔2018〕20号)文件规定,确保所使用的所有药品和医用耗材通过省平台进行采购,严禁网下采购。
因临床危急重症救治、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情况,应急使用的药品和在手术中才能确定具体型号规格的高值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先采购使用,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充完善省平台相关采购信息,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七、考核问责
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市直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及时公布考核结果,并与公立医疗机构考核相挂钩,对于违反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或者移送处理。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文章来源:http://wsj.suqian.gov.cn/swsj/wjtz/201901/0842e0a157cc4d398ff6150dc83b27a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