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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安盟】关于开展内蒙古兴安盟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报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3 10:54:13 更多文章>>


各相关配送企业:

根据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体外诊断试剂阳光挂网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8〕7号)和《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批高值医用耗材(结构心脏病类、吻合器类、人体器官组织类、疝气修补类和外周血管介入类)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8﹞166号)精神,兴安盟体外诊断试剂和第五批高值医用耗材拟于12月底挂网,为确保兴安盟医用耗材目录挂网后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能够顺利衔接,我盟现开展配送企业报名增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条件
     拟在兴安盟配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的配送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按照国家对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参与所有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的经营企业须具有相应医疗器械的配送资质,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能够配送自治区的所有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产品;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七)具有及时供货、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交材料和要求
   (一)新增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需按照附件1准备材料。
   (二)材料要求
     1.材料统一使用A4纸;

    2.材料应清晰完整;

    3.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4.材料必须按照要求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接收,本次提交材料装订成册后不再接收资料补充;
     5.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加盖企业其他印鉴一律无效),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6.资料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当面递交,递交时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名,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相关合格材料将视为放弃此次报名资格。

同时,为优化网络资源便于我盟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按自治区要求,对已纳入内蒙古自治区耗材采购系统满一年,未开展采购配送业务的配送企业取消网上配送资格,过渡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各配送企业根据耗材配送工作需要12月18日之前上报我盟,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三、提交材料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8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8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地点:兴安盟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中心(乌兰浩特市 山下兴安盟人民医院后2楼210室)。   
   联系人:王雪
   联系电话:0482—8315121


 兴安盟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章来源:http://wjw.nmg.gov.cn/doc/2018/12/12/227998.shtml



相关附件
新增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提交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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