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你所在的位置:
【内蒙古】关于新增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7 10:45:08 更多文章>>

关于新增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的通知

各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

为满足兴安盟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临床需求,做好医用耗材配送工作,根据自治区《关于完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7〕8号)文件精神,经 兴安盟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组织开展兴安盟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的新增报名遴选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一)第一批高值医用耗材(心脏介入类、心脏起搏器类、电生理类、神经外科类、眼科材料类)阳光采购挂网产品拟在我盟配送的企业均可报名和备案。
    (二)第二批医用耗材(血液净化类和通用高分子类)阳光采购挂网产品拟在我盟配送的企业均可报名和备案。
    (三)第三批高值医用耗材(骨科植入类)阳光采购挂网产品拟在我盟配送的企业均可报名和备案。

(四)第四批高值医用耗材(非血管介入类及口腔类)阳光采购挂网产品拟在我盟配送的企业均可报名和备案。
    二、类型
        新增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指未纳入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系统的企业,无平台用户名和密码,首次申报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
    三、条件
     拟在兴安盟配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的配送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按照国家对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参与所有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的经营企业须具有相应医疗器械的配送资质,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能够配送自治区的所有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产品;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七)具有及时供货、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应提交材料和要求
    (一)新增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需按照附件1准备材料。
    (二)材料要求
     1.材料统一使用A4纸;

2.材料应清晰完整;

3.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4.材料必须按照要求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接收,本次提交材料装订成册后不再接收资料补充;
     5.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加盖企业其他印鉴一律无效),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6.资料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当面递交,递交时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名,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相关合格材料将视为放弃此次报名资格。

五、提交材料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13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地点:兴安盟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中心(乌兰浩特市  山下兴安盟人民医院后2楼210室)。   
    联系人:王雪
    联系电话:0482—8315121

兴安盟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文章来源:http://www.nmgyxcg.gov.cn/city/show5764.html


相关附件
新增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提交材料.docx
阅读 167
咨询热线:
15162776785
在线客服:
客服一
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