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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2015年山东省(第二批)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关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8 14:43:21

相关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 
  按照《2015年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文件》有关要求,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需通过平台建立配送关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根据配送需要,可直接配送或选择已通过审核的具备相应耗材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未通过资质审核的配送企业不能建立配送关系;配送企业所配送产品应与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一致;采购周期内,原则上应保持配送关系的稳定性。 
  二、医用耗材配送地区按属地划分,最小区域可确定为区(县),一个区域可以选定多家配送企业。 
  三、具体操作方法见采购平台“公告交流管理”-“公告栏”-《山东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使用说明》。 
  四、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的时间为2017年3月8日至3月31日。 
  业务咨询电话:0531-67873167 
  技术支持电话:0531-67873161  67873135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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