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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上海市医疗器械“阳光采购”等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

发布时间:2018-08-08 10:40:14 更多文章>>

关于上海市医疗器械“阳光采购”等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

各有关医疗机构、生产(总代)企业及终端供货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133号)及《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29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阳光采购”及议价工作,完善管理功能,提升服务水平,解决医疗机构及企业在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对市医保中心发布公告拟失效的医疗器械编码,阳光平台设置45天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医疗机构继续完成采购、配送、验收、结算,过渡期结束后编码正式失效。

2、阳光平台将优先按五省市省级价格对医疗器械议价结果超过外省市价格提示线的产品进行提示,无五省省级价格的,按十省省级价格进行提示;如十五省均无省级价格,优先按五省市下属地市级价格进行提示,无五省市地市级价格的,按十省市地市级价格进行提示。

3、阳光平台将在2018年8月开始在每个月月底通过资证管理系统向平台用户提供数据导出功能,向所有可登陆阳光平台的医疗机构提供全量医疗器械最新的外省市价格信息及议价结果信息;向所有可登陆阳光平台的企业提供全量医疗器械最新的外省市价格信息。

4、阳光平台将在资证管理系统中向医疗机构主动提示授权将在30天内过期的产品,并可按医疗器械统编代码进行数据筛选。

5、阳光平台将在资证管理系统的确认企业授权配送功能中增加按多个医疗器械统编代码和授权描述进行数据筛选的功能。

6、阳光平台对同一产品的新旧编码将做申报采购价或承诺价的关联,但新旧编码仍需由各生产(总代)企业在资证管理系统上各自填报外省市价格,并由医疗机构和终端供货企业议定成交后方可正常采购。

7、阳光平台医疗器械外省市价格更新审核规则:

(一)五省省级价格更新,按规定予以审核;

(二)十省省级价格更新,如原有五省价格且低于五省最高价,按规定予以审核;如原有五省价格且高于五省最高价,不予审核;如原无五省价格,按规定予以审核;

(三)地级市价格更新,原则上不予审核,除低于原地级市价格;

(四)取消原最低价格上报,请同时上传取消最低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8年8月8日



文章来源:http://www.smpaa.cn/xxgk/gggs/2018/08/08/82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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