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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企业不正常供货情况约谈制度(试行)和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1 08:14:44 更多文章>>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企业不正常供货情况约谈制度(试行)和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云公管发〔2018〕33号
 
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云南省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保障网上交易产品的正常供应,规范生产、配送企业交易行为,现将《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企业不正常供货情况约谈制度(试行)》和《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
管理局                         委员会
                                  2018年5月28日
 
 
 
 
 

 

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企业不正常供货
情况约谈制度(试行)
 
为保障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交易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正常供应,规范生产、配送企业交易行为,制定本制度。
一、对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网上交易过程中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商业贿赂、不执行中标价格、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配送、不及时配送、网外交易等不正常情况,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出让中心)负责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进行约谈。
二、约谈前,省采购出让中心向被约谈企业发出约谈通知。约谈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约谈事项情况说明、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和时限等。
三、约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情况说明、意见交换、风险及后果提示、警示劝诫、责令整改纠正等。
四、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约谈企业就不正常情况进行说明;
(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省采购出让中心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时限;
(三)对药品采购部门进行回访,核查约谈后的企业是否整改到位,并形成约谈记录。
五、省采购出让中心应及时将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按职责分工交相关部门调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公示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交易工作顺利开展,规范生产、配送企业交易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对象
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网上交易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简称“供货企业”)。
二、公示方式
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和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并交互至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云南)”网站予以公开。
三、公示内容
在采购周期内,供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公示: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恶意压价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虚假宣传、恶意投诉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进行商业贿赂,暗中给予回扣,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交易结果确认后不签订合同的;
(五)供应的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六)生产企业不供货、不足量供货或不及时供货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七)配送企业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入围药品,造成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短缺的;基层药品配送企业出现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被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
(八)经医疗卫生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药品规格、包装与入围规格、包装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九)以其他非入围药品取代入围药品进行配送的;
(十)在集中采购、配送及销售过程中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一)不遵守我省“两票制”相关规定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公示依据
供货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按职责分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作为企业违法法规行为公示依据。
五、建立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
建立健全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用信息库,对已公示违法违规供货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取消该企业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与云南省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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