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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0 16:51:35 更多文章>>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医〔2018〕1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医疗机构,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根据《京津冀公立医院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工作方案》《京津冀公立医院第一批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实施方案》,经京津冀三地卫生计生委共同研究,现就做好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不含军队和武警所属医疗机构,下同)必须通过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人工关节类(髋关节、膝关节)、吻合器类、血管支架类、心脏节律管理类、防粘连类、止血类等六大类医用耗材,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与。网上采购指南详见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首页“操作帮助”栏目。

  二、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医用耗材采购、临床相关科室、医务、审计、财务(物价)、医保、院感、护理等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委员会,按照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廉洁诚信、阳光采购的原则,行使品种遴选、采购目录制定、议价定价等相关事项的决策权,并履行对采购全过程的监管职责。

  三、公立医疗机构遴选产品应以临床合理需求为导向,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在同等质量的情况下,应优先遴选性价比高的品种。要结合临床使用情况,及时评估和调整采购目录,确保产品安全、有效、经济、适当。重点监控产品的采购使用参照本通知附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立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议定采购成交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原则上不高于产品的“谈判参考价”和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

  (二)重点监控产品参考已有同类产品的“谈判参考价”;

  (三)及时参考其他医疗机构的议价结果,就低趋同;

  (四)非升级换代产品的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原有产品的价格,升级换代的新产品价格要结合市场行情合理确定。

  五、直接挂网及重点监控产品,实行周期性动态调整制度,医疗机构应随时关注信息变化,及时调整本单位的采购目录和采购成交价格。

  六、医疗机构应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货款。

  七、医疗机构遇有急救抢救、临床必需等特殊原因,确须临时采购未报名参加此次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但属于上述六大类产品范围内品种的,临床使用科室应向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委员会报备,医用耗材采购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留档备查。

  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对违规网下采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约谈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九、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对医疗机构的采购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和评价,维护采购平台运转和完善采购平台建设,监测产品的采购成交价格和采购数量,对采购成交价格发生严重偏离的情况发出预警。

  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做好产品遴选、价格调整、配送商选定等相关工作,确保联合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文章来源:http://www.hebwst.gov.cn/index.do?templet=content&id=377636&cid=43


相关附件
京津冀公立医院医用耗材联合采购重点监控产品采购使用管理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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