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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执行京津冀公立医院第一批医用耗材联合采购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9 16:50:54 更多文章>>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执行京津冀公立医院第一批医用耗材联合采购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市医药采购中心:
    根据《京津冀公立医院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工作方案》、《京津冀公立医院第一批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实施方案》(津卫药〔2017〕427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公立医院对京津冀公立医院第一批医用耗材联合采购结果的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不含军队和武警所属医疗机构,下同)自2018年6月30日起全面执行京津冀公立医院第一批心内血管支架类、心脏节律管理类、防粘连类、止血类、人工关节类和吻合器类等六大类医用耗材的联合采购结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二、公立医院应建立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委员会,由院级领导、医用耗材采购部门和临床使用科室的负责人组成,医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物价部门)、医保部门、院感部门和护理等部门的负责人参与。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委员会按照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廉洁诚信、阳光采购的原则,行使医用耗材品种遴选、议价定价等相关事项的决策和医用耗材采购全过程监督管理等职责。
    三、公立医院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医用耗材品种遴选:
    (一)以保障临床需求为前提,以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为原则;
    (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优先遴选性价比高的品种;
    (三)结合临床使用情况及时评估和调整采购目录,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当;
    (四)重点监控产品的采购使用政策参照本通知附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立医院(或医院集团)作为采购主体,登录“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http://www.tjmpc.gov.cn:9004/)查询产品基础信息和“谈判参考价”,遴选所需的品种,并遵循以下原则与供货企业议定采购成交价格:
    (一)原则上不高于产品的“谈判参考价”和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
    (二)未予确定“谈判参考价”的产品和尚无历史采购价格的产品,参考系统提供的企业不确认价格或已有同类产品的“谈判参考价”;
    (三)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及时参考其他公立医院的议价结果,就低趋同;
    (四)非升级换代产品的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原有产品的价格,升级换代的新产品价格要结合市场行情确定合理的价格。
    五、“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的产品数据库和“谈判参考价”实行动态调整,公立医院应随时关注信息变化,及时调整本单位的采购目录和采购成交价格。
    六、公立医院应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通过“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进行上述六大类医用耗材全品种网上采购,并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货款。
    七、公立医院遇有急救抢救、临床必需等特殊原因,确须临时采购未报名参加此次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但属于上述六大类产品范围内品种的,临床使用科室应向本院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委员会报备。医用耗材采购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留档备查。
    八、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做好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结果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对违规网下采购的公立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约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九、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负责对全市公立医院的采购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和评价,维护采购平台运转和完善采购平台建设,监测产品的采购成交价格和采购数量,对采购成交价格发生严重偏离的情况发出预警。
    十、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即进入过渡期,公立医院在过渡期内应做好品种遴选、价格调整、配送商选定等相关工作,确保2018年6月30日起联合采购结果的顺利平稳执行。
    十一、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2018年5月28日


文章来源:http://www.tjwsj.gov.cn/html/wsjn/GFXWJ22927/2018-05-29/Detail_648548.htm


相关附件
附件_ 京津冀公立医院医用耗材联合采购重点监控产品采购使用管理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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