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7 16: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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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
赤药采办发〔2018〕3号
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各医疗单位、赤峰学院各附属医院、市安定医院,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
根据赤峰市卫生计生委《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赤卫计办〔2017〕190号)、赤峰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关于药品备案采购核验流程的通知》相关要求,为做好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备案采购工作,规范备案流程,现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备主体及申报程序
1.市直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直接报送。
2.旗县区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纸质材料经旗县区卫生计生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地址:赤峰市卫生计生委办公楼308室)。
二、报备流程及材料要求
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完成以下流程:
1.登录“自治区药品采购网”,进入“药采系统网上填报拟备案药品及耗材生产企业信息和药品及耗材信息”。确保填报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纸质版资料。
2.认真填写“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备案采购申请表”按要求完整填写相关内容,签署意见。由医师、药事管理委员会、分管院长签字后,加盖公章。
3.向拟备案采购药品(耗材)生产企业收集相应的生产企业和药品(耗材)资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严格按照自治区药采中心内药采中心字{2017}45号、内药采中心字(2017)108号文件模版和要求将复印件装订成册。
三、其他
1.药品备案采购是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保障临床药品供应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学习备案采购的相关文件和操作手册。由药事委员会(耗材管理委员会)组织甄选拟备案药品(耗材)品种。同品规招标类药品、已被自治区警告或列入不良记录的企业所生产的药品(耗材)不得提出备案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申报医保目录外药品。
2.备案采购药品(耗材)原则上每月上会一次。11日至15日受理10日前医疗机构网上报送的拟备案采购药品(耗材)。不符合条件的退回。20日至25日医疗机构提交符合条件(未被退回的)拟备案药品(耗材)纸质材料。如药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如期召开每月底公示当月拟备案采购药品(耗材)。
3.拟备案采购的医疗机构须积极和药品(耗材)生产企业沟通,相关药品(耗材)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共同完成备案采购工作。生产企业提供的资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清晰的公章,同时提交《企业报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附企业申报材料中。
4.报送材料一律A4纸,左侧竖向装订。拟备案采购单位要严格核查药品(耗材)生产企业和药品(耗材)资质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合法性。
5.医疗机构必须保证备案采购药品(耗材)网上信息和纸质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按要求填报内容不得缺项、漏项、少项。由于医疗卫生机构填写和报备资料不全导致药品(耗材)备案不及时等后果,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赤峰市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文章来源:http://www.nmcfws.gov.cn/index.php?g=Home&m=Content&a=index&NewsID=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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