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你所在的位置: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开展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2 10:57:55 更多文章>>

关于包头市开展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公立医疗机构,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7〕108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备时间和地点
    时间:我市医用耗材备案采购首次报备材料递交时间为2018年4月3日、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地点: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昆区乌兰道18号包头市卫计委副楼221室)。
    联系电话:0472-2173023
    二、报备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系统已挂网目录中未包含的各类高值医用耗材(见附件1)。
    三、网上信息填报要求
    各公立医疗机构网上填报医用耗材拟备案采购产品信息和企业信息时,需认真学习《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高值医用耗材操作手册》,并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见附件2)文件要求进行填报。
    四、报备材料及要求
    (一)报备材料内容
    1.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
    2.医用耗材备案采购企业材料和产品材料(见附件4);
    3.企业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5);
    4.企业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报名汇总表(在附件4中)需单独递交一份以备核验。
      (二)报送材料要求
    1.报备材料统一使用A4纸,要求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其中附件4必须按照要求胶装成册,其余材料与胶装材料一并提交,凡材料不全或不按要求装订的材料将不予接收,本次报备材料胶装成册后不再接收资料补充;
    2.报备材料中要求的《营业执照》(副本)、《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全部变更事项可不递交原件(新上市产品除外),但必须提供复印件,复印件要求清晰可认,并加盖清晰公章。
    3.报备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报备材料必须由企业被授权人当面递交,递交时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备。
    五、其他要求
    (一)医用耗材备案采购是完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保障临床医用耗材供应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和操作手册,严格甄选医用耗材拟备案采购产品。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保证医用耗材拟备案采购产品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原则上填报内容不得缺项、漏项、少项,签字和盖章必须齐全,由于公立医疗机构填报信息和报备资料不全,导致医用耗材备案采购工作不及时,无法备案等后果,由公立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附件:2.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网上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2018年3月22日

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zip
阅读 232
咨询热线:
15162776785
在线客服:
客服一
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