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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夏自治区药招办关于进一步保障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供应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23 16:10:33 更多文章>>

宁夏自治区药招办关于进一步保障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供应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制度,保障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现将加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进药品采购“两票制”管理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2018年1月1日起,药品配送企业采购配送的药品应符合药品采购“两票制”管理的要求。2017年12月31日以前我区药品经营和配送企业已采购入库的药品,尤其是冬储药品,可继续配送医疗机构使用,不纳入“两票制”管理,切实保障我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

二、落实新一轮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自治区药招办《关于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7〕20号)、《关于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第二批)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7〕26号)、《关于启动全区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第一批)网上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7〕15号)和《关于启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第二批)网上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8〕3号)的要求,加快落实本单位(医用耗材)使用目录遴选审核,与药品配送企业签订合同、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等工作任务。医疗机构已经采购入库的既往中标(挂网)药品,仍然可以延用,原则上不得退货。同时,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时限,向配送企业及时支付药品(医用耗材)货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变相拖延支付。

三、严格履行药品配送服务责任

药品配送企业要根据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计划,做到应采尽采,特别是医疗卫生机构选择的价格相对低廉的药品、临床急(抢)救药品和抗流感药物等,要积极与药品生产企业联系、协调、沟通,竭力组织采购,及时足量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不得以生产企业不供货或不足量供货为借口拒绝供应。同时,药品配送企业要落实药品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四、加强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

各级药招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作用,落实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任务。重点加强药品采购配送、药品“两票制”、短缺药品监测保障、药品合理使用、药品货款支付、以及药品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增加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针对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药招办报告,以便尽快研究解决。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

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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