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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市关于医疗器械外省市价格填报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

发布时间:2018-01-16 18:02:37 更多文章>>

上海市关于医疗器械外省市价格填报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

各生产(总代)企业: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293号)的要求,为提高医疗器械外省市价格填报的准确率,推进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议价工作,现就企业填报外省市价格时要注意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如五省市有省级价格的,优先填报五省市省级价格;无五省市省级价格的,填报十省市省级价格;凡有省级价格的,不接受地市级价格。

2、如十五省市均无省级价格,优先填报五省市下属地市级价格;无五省市地市级价格的,方可填写十省市地市级价格。

3、必须提供清晰的省级或地市级器械采购平台操作界面截图、省(地市)级医药招标采购部门官网中标结果公告截图、带有省(地市)级医药招标采购部门抬头、落款或公章的中标通知书截图等证明文件(包含价格信息)以佐证填报价格。

4、在外省市省级平台无明确价格,但可正常交易的,应在提供省级平台截图的同时提供医疗机构采购发票以佐证填报价格。

5、如产品在外省市省级平台的价格为议定成交价(如江西省),应填报企业与医疗机构议定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并提供议定成交价截图。

特此提示。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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