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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关于增补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0 10:24:09 更多文章>>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关于增补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的通知

赤卫计办发〔2017〕227号

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赤峰学院各附属医院,各相关企业:

为了满足我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需求,根据自治区《关于完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7〕8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对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相关问题的批复》(内卫计药政字〔2017〕63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内卫计规范〔2015〕12号)文件要求,进行我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和县级及以下药品配送企业的新增报名和补充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新报及增补

(一)范围

第一批高值医用耗材(心脏介入类、心脏起搏器类、电生理类、神经外科类、眼科材料类)、第二批医用耗材(血液净化类和通用高分子类)、第三批高值医用耗材(骨科植入类)、第四批高值医用耗材(非血管介入类及口腔类)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由我市旗县区卫生计生局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选定的生产经营生企业上报。

县级卫生计生局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需从现合作企业中遴选网络体系全、质量有保障、服务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生产经营企业。如现合作企业不具备某些品种配送能力,可由医疗机构研究推荐新增配送企业。

新报及增补配送企业接受生产企业委托后,所有产品直接配送至医疗机构,不允许转配送。

(二)类型

新增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指未纳入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系统的企业,无平台用户名和密码,首次申报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

补充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指已纳入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系统的企业,有平台用户名和密码,未在赤峰市备案的医用生产经营企业或已备案需增加医用耗材项目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三)条件

拟在我市配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的配送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按照国家对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参与所有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的经营企业须具有相应医疗器械的配送资质,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具有及时供货、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应提交材料和要求

医疗机构申请表新增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需按照附件1准备材料;补充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需按照附件2准备材料;材料要求。

(1)材料统一使用A4纸;(2)材料应清晰完整;(3)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4)材料必须按照要求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接收,本次提交材料装订成册后不再接收资料补充;(5)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加盖企业其他印鉴一律无效),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6)资料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当面递交,递交时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名,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相关合格材料将视为放弃报名和备案资格。

二、提交材料时间和地

时间:2017年12月21日-22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地点:赤峰市药品招标采购办公室(赤峰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308室)。

联系人:鲁瑛

联系电话:0476-5990552

赤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附件一:赤峰市医疗卫生机构新增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报名材料格式要求

附件二:配送企业资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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