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 产品数据进行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30 16: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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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 产品数据进行规范的通知
内药采中心字〔2017〕102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基本概念(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5〕26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区医用耗材采购系统建设,实现新旧耗材采购系统顺利衔接,现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采购系统产品数据进行规范,具体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一)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包含:眼科类、神经外科类、电生理类、心脏起搏器类、心脏(冠状动脉)介入类。
(二)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包含:血液净化类、通用高分子医用耗材。
二、标准化内容
各企业将耗材采购系统中的产品信息按照规格、型号等条件对本企业挂网交易产品拆分、规范。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手册”(附件)。
三、操作步骤
各企业通过现有耗材采购系统用户名、密码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耗材集中采购系统”-“医用耗材采购数据拆分”模块进行产品标准化操作。
四、操作时间
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12日
五、其他
1.各企业用户需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对本企业产品按照要求拆分、规范。规定时间截止后符合要求的产品数据将导入新的耗材交易系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操作的产品将不能导入新耗材交易系统,纳入时间2017年12月15日。
2.内蒙古自治区药采中心负责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解答。
业务咨询:邢老师 电话:0471-4930595
技术支持:格老师 电话:0471-4967106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采购平台标准化操作手册》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