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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批高值医用耗材(非血管介入类及口腔科)关于完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7 13:39:08 更多文章>>

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批高值医用耗材(非血管介入类及口腔科)关于完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药采办字〔2017〕8号

各盟市药品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相关医用耗材生产和配送企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文件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药政字〔2017〕662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提高配送效率、明晰配送责任、保障临床供应,经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由各盟市负责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配送企业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

   各盟市卫计委负责本地区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包含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以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配送工作实际和地域情况,组织开展配送企业的报名遴选、配送情况的考核及日常维护。

    二、工作要求

  (一)做好第四批高值医用耗材(非血管介入类及口腔科)配送企业报名工作。

   各盟市要尽快开展第四批高值医用耗材(非血管介入类及口腔科)阳光采购配送企业报名工作,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明确报名办法和工作程序,并于12月25日前完成配送企业报名工作。

  (二)做好其他类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报名工作。

   各盟市根据本地区医用耗材配送工作实际,如现有配送企业无法满足所在地区前第一批至第三批医用耗材配送,应适时开展调整或增补工作;我区开展其他类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时,各盟市根据相关政策开展配送企业重新遴选工作。

  (三)严格开展配送企业备案及配送权限开通工作。

   新增配送企业均须到拟配送盟市药械采购机构参加报名审核,审核通过配送企业由自治区药采中心负责用户名发放及配送区域的开通,由盟市根据公布结果在网上审核。

   各盟市完成配送企业审核工作公示后,须在5日内将本辖区配送企业名单(附表)报自治区药采办备案。

  (四)建立和完善医用耗材配送关系。

   生产企业是保障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须委托审核合格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产品。所有产品在每个盟市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不允许转配。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配送关系。盟市通过自治区医用耗材系统对配送关系进行审核。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每个品规的产品,在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选择一家负责本机构配送工作。

   在医用耗材采购周期内,生产企业如需变更配送企业,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旗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需经旗县药采办审核),盟市药采办批准,由盟市药械采购机构在自治区药采系统中变更配送关系;医疗卫生机构如需变更配送企业,可在按照医用耗材购销合同结算货款的前提下,对每个产品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在系统中自行变更。盟市药采办负责定期汇总变更信息报自治区药采办备案。

   三、监督考核

   各盟市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考核,对违规、不诚信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建立清退机制,并对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的考核情况定期面向社会公开。

   四、信息公开

各盟市须将本辖区报名配送企业名单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联 系 人:张  燕

   联系方式:0471-6945676

   电子邮箱:nmgwstjyc@126.com

   附件:各盟市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备案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

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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