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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宝鸡市上报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信息情况的通知宝药采办发〔2017〕13号

发布时间:2017-10-26 13:46:09 更多文章>>

关于宝鸡市上报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信息情况的通知宝药采办发〔2017〕13号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宝鸡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联合体实施方案》(宝卫三统办发〔2016〕574号)文件要求,为确保全市第二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含检验试剂)带量采购暨价格谈判工作顺利进行,现要求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完成药品和医用耗材(含检验试剂)采购、使用等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单位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公有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血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二、数据采集周期为:2016年1月份至2017年6月份。所有临床使用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品种必须按照省药械集中采购网挂网信息如实填写,要求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医用耗材目录类别、通用名称、医用耗材注册证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生产企业等信息完全一致。

三、各县区、各单位上报采购目录和数据时,必须做到目录真实、数据有效、名称规范,按照相关表格要求认真、准确填报,并对报送的目录和数据真实性承担责任,因填报的数据直接影响到带量采购和价格谈判结果,市药品耗材采购联合体办公室将通过省药品采购平台和HIS系统会对部分医疗机构上报数据进行抽查,如存在弄虚作假、少报、不报、漏报等问题,将根据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纸质版、电子版上报至宝鸡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联合体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上报的纸质版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有主管领导签字。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上报,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将辖区各级医疗机构电子版收齐后注明单位名称,打包后统一上报,并在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纸质版加盖县区卫计局公章。

电子邮箱:bjcglht@163.com  办公电话/传真:3229878

联 系 人: 药品信息填报:    刘  辉  

医用耗材信息填报:刘  晨

办公地址:宝鸡市西凤路1号宝鸡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联合体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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