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发[2001]113号
为贯彻实施《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嘉政发[2001]112号),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开展医疗保险工作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订的《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等11个配套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贯彻执行。
附件:1.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2.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就诊试行办法
6.嘉兴市建立企事业职工医疗补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7.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试行办法
8.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9.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
10.嘉兴市城镇户籍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11.嘉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附件下载: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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