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方便参保职工,减轻其负担,用低廉的费用获取较大的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职工患下列疾病且符合住院条件,每天都需要治疗者,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定点医疗机构方可开设家庭病床。
脑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能力、瘫痪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者、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其他临终关怀等。
第三条 家庭病床办理程序:
(一)参保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需办理家庭病床的,应先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意见后,连同本人医疗保险证、病历等相关材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审批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家庭病床手续。
第四条 家庭病床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办法,按住院规定进行结算。
第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定额标准与开设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即:三级医院1600元/人次,二级医院1200元/人次,一级医疗650元/人次。
第六条 家庭病床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职工或定点医疗机构有弄虚作假,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