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通医改字[2001]2号
关于印发《通辽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科尔沁区人民政府、驻市中区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通辽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和《通辽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 通辽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进行管理。通辽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的,参保人员自付4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以外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收费按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是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其他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住院床位费、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按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收费标准》中三人以上房间普通正规床、特殊病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之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第七条 本规定与《暂行办法》配套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仪器)及医用材料
l.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伽玛照相、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数字减影设备(DSI、DSA)、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多普勒仪、动态心电图、脑电监测分析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单位收费5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
2.采用内窥镜进行的单位收费在5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
3、单位收费10元以上的理疗项目。
4、体外震波碎石及高压氧治疗。
5、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其费用按国产价格(中外合资、进口的比照国产同类器官最高价格)计算。
6、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快中子治疗项目和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
4、输血(全血、成分血,仅限特殊适应症和急救、抢救时使用)、肿瘤介入疗法。
三、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一、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院外会诊费(包括网络会诊费)。
2.出诊费(含家庭病床巡诊费)、优质优价费、代请专家诊治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服务医疗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整容、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以及利用医学手段进行的预测。
5.各种疗养、康复以及戒毒治疗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工肝支持系统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及诊治材料。
4.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和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性病(淋病、梅毒、尖锐湿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软下疳等性传播疾病)治疗。
二、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含电扇、电褥子、电炉等费用)、电视费、通讯费(含电报、电话、传真、邮寄等费用)、取暖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陪护床位费、特殊(特别)护理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尸体费(包括存放费、尸检费、处理费等)。
(四)病人住院生活用品费(含一次性生活用具购置费)、个人生活料理费、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三、其他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二)住院病人自定点医疗机构开出出院通知单和应当出院而定点医疗机构未通知患者出院期间的一切费用。
(三)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加的未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诊疗项目以及定点医疗机构乱收、超标准收取的费用。
(四)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异型包装药品和已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但未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医院自制药品。
(五)超规定期限未报销和医疗保险证、卡遗失、损坏、冻结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费用;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
(七)各种疾病普查、跟踪查治的费用;各种会议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单位收取的医疗保险费(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
(八)按国家、自治区和本统筹区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