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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管理暂行办法》等二个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00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管理暂行办法》等二个办法的通知  

合医改字【2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肥各单位: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顺利实施,现将《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OO一年五月八日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

转院(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市参保人员异地转院(诊)的管理,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劳社字[2001]1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诊治。 

     第三条 异地转院(诊)由经治医生和患者(或家属)提出申请,经治医生填写申请表(见附表),经科室、医院、患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如遇紧急情况,须在一周内补办转院(诊)手续。

     第四条 转诊医院要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转院(诊)率要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五条 异地转院(诊)原则应转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上海、北京约定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转院(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员转院(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医疗终结一个月内,由患者(或家属)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申请表》、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收据,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异地转院(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141日起施行。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的管理,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劳社字[2001]11号),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内和异地(不含港、澳、台)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不含异地安置人员)。

     第三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合并计算,按一次住院处理。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市内发生的医疗费,比照二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

     第四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医疗终结一个月内,由单位凭《基本医疗保险证》、急诊抢救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收据,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应在三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否则所发生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1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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