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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1999103号)和《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邯政〔200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省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原则,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原则,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项目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特需医疗服务,产科卫生费。
  3、医院用的脸盆、口盅、药杯、生活用品费。
  (二)非疾病诊疗项目类
  1、各种整容、美容、健美项目、矫形、生理缺陷的手术、检查治疗费和器具。如治疗色素斑、口吃、鼻鼾、兔唇、腋臭、多毛症、单眼皮致双眼皮、脱痣、除皱、洁牙、牙列不整矫治等。
  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戒毒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服药、注射、疾病普查、保健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心理咨询、保健咨询、婚育、性咨询),医疗鉴定,精神病人司法鉴定的费用。
  6、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7、各种科研性、教学、临床验证的检查治疗费用及药品费用。
  8、因打架斗欧、酗酒、违法犯罪、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具。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医用材料。
  5、未经物价、财政、卫生、药品监督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和自制药品,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的一切费用。
  6、超过标准规定的住院床位费,自行转诊费、购药费。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运输费、保管费及器官提供者费用。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
  (五)其他
  1、疗养、康复、自行到非定点医院或未经批准赴外地就诊的一切费用。
  2、参保人员出国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及赴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
  3、参保人员住院自开出出院通知单后发生的医疗费用、跨年度不应报销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险证、IC卡因遗失、损坏、冻结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接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动态心电图、视N乳头立体照像,听觉诱发电位,运动心肺功能监护、脑磁图。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尿毒症病人血液透析的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肿瘤放射治疗。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介入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第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需做特殊检查的,先由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填写医疗保险特殊检查项目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字同意,报定点医院专门医保机构审批。急诊(抢救病人)可先做检查治疗,但需在三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0141日起实施。

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和管理,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1999103号)和《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邯政〔200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第四条 对于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费、营养费;
  (五)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生活服务费用。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的支付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标准确定,现行标准按照冀价行费字 〔1996〕第302号文件规定支付(见附表)。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按最低床位费标准支付。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第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低于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床位费,按普通床位费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三级甲等执行省级标准,二级甲等执行市级标准,一级甲等执行县级标准。凡未评定等级的医院,其门诊挂号费及住院床位费的收费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该单位提供的房屋设施、仪器设备、技术力量等综合服务条件,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九条 物价部门有新的收费标准时,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确定基本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支付标准。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  构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卫生、医药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费用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0141日起实施。

邯郸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IC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和职工本人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起划入个人帐户。并记入IC卡,实行IC卡管理。
  第三条 IC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号和设置密码,按参保对象逐人核发。IC卡的设置和使用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涂改、解密、重新设置,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 IC卡是职工就医、购药、结算、记帐的唯一凭证。职工本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冒用、不得涂改。不慎丢失或损坏时,应及时向市医保中心报告,并申请补换。
  第五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和个人自付,并冻结IC卡,待单位缴清费用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调动、终止劳动合同、参军、劳改、劳教等原因,停止医疗保险待遇时,由单位经办人员待有效证明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注销IC卡手续。
  第七条 在职职工办理退休、在职职工年龄上升一个档次时,参保单位必须填报《参保人员变动情况表》,持表并携带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函件、退休证明以及本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和职工本人医疗保险病历本、IC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IC卡丢失、损坏自市医保中心收到挂失、补换有关证明后,30日后予以办理,并收取有关费用。补换期间发生的相应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责垫付。
  第九条 职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应及时收回医疗保险病历本、IC卡,送交市医保中心给予注销。如不及时送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偿付。
  第十条 实行IC卡记录与市医保中心数据库记载对帐制度。若二者记录不符,IC卡暂停使用,待查明原因后继续使用。属于个人负责的,追回损失,暂停医疗保险待遇6个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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