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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00

衢市人劳险〔200137

市直机关及驻衢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衢政〔2000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险〔200049号)、《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险〔200050号)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浙劳险〔2000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

() 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其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片;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下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下同)。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补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的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

1.“甲类目录”中的药品,其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 “乙类目录” 中的药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时使用的血液制品和蛋白类制品,其费用个人自付15%后,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3.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 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本市定点医院自制的治疗性制剂,经市人事劳动局会同卫生、财政、物价部门审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其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 在《药品目录》未出台以前,仍执行现行的公费、劳保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有★符号的控制使用药品,其费用个人自付20%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省《药品目录》出台后,按《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

 ()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

1、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补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或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指诊疗项目,其费用个儿自负20%后,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应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光子刀),个人自付40%后,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观察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观察床位费的生活用品、住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指不包含在住院费内,单独收取的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微波炉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含药膳);

5、文娱活动费、书刊报纸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范围。

() 住院床位费按以下规定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普通病房、病房加床、走廊加床、门诊观察床等床位费每日最高不得超过20元。超过20元的部分,由个人自付,不足20元,按实支付。

2、监护病房(ICUCCU)、层流病房、灼伤病房,先由个人自付20%后,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监护病房、层流病房除用品费、输血费、输氧费外,其他发生在病房内的费用一律不得再另外收费。

四、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与《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兔唇、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里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氙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熬袋、神功元气袋等)。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除外)、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的治疗项目。

3.未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购置或按国家有关质量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的诊疗费用。

4.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商业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疗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放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放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CT)、彩色多普勒仪、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动态脑电图仪、超声胃镜、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其中心脏起搏器的最高支付额限制在2万元以内。)

4.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价格在15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含植入性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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