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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00

桂劳社字[2001]2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需要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要符合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采用排除法,列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各地市可适当增补,但不得删减。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各地市可根据实际适当删减,但删减的比例要控制在15%以内。 
  四、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由各地、市结合实际规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 
  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按排除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五、对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采用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管理。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装备和管理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暂规定属各地市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有关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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