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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家口市物价局张家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张价〔2016〕113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7 11:17:23

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局,市管医疗机构: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试行期满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函》(冀价医函〔2017〕44号)文件精神,张家口市物价局、张家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核定试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张价〔2016〕113号)继续执行。

 

张家口市物价局       张家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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