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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试行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5 17:13:35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社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社局、财政局,新疆军区、武警总队,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自治区全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方案》,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试行版)》(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取消药品加成。自治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执行,同步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明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自治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分三级管理,已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执行相应级别的收费标准;未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一律执行一级收费标准。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各级财政补助、社会承受能力及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项目价格基础上按照“上浮为零,下浮不限”的原则,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非基本医疗服务、特需服务,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其价格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自治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的财务分类、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等。新增医疗项目及价格,按照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程序审批。
自治区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
四、严格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价格管理。一般卫生材料费用已包含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不得另行收费。“除外内容”中没有列明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一律不得收费;已列明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可按照“低价从高、高价从低”的原则另外加收。具体计价办法为:购进价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加收15%;购进价在100-500元(含500元)的加收10%;购进价在500元以上的加收5%。
五、改革非药准字类护理治疗药物和用品价格管理。非药准字类护理治疗药物和用品实行目录管理,使用前需患者同意,并按购进价收费,不得加价。
六、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价格、药品价格信息等方面的公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以股份制、合伙制、承包制等各种方式关联的单位,应自愿承诺并向社会公示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中药饮片除外),不得强制或诱导患者去指定药店购买非零差率药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应同时公布本医疗机构的投诉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七、严格执行住院费用日清单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患者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制度,对住院患者当天发生的费用,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药品、消费材料的明细项目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对不执行住院费用日清单制度的公立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价格下浮5%执行。
八、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通过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强化内部管理、节约医疗成本等措施,实现收入结构调整,保证收入水平合理平稳,逐步达到公立医疗机构回归公益性质、医生回归看病角色、药品回归治病功能。
九、做好公立医疗机构综合保障和监管。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部门要密切关注公立医院总收入及收入结构变化,视情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投入保障,按照药品加成收入20%比例,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及时补偿到位。南疆四地州所需财政投入,按照自治区财政补助政策,主要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医保目录的衔接,不断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各地各部门对改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卫生计生委。
十、强化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管。《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执行后,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以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执行价格政策、门诊管理、处方管理、大型设备检查等作为监管重点,加大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管,保障各项改革措施有效实施。对继续收取药品加成费用或变相收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执行等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自2017年8月31日(北京时间22:00时)起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2017年9月9日(北京时间22:00时)前全面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试行版)》,试行期一年。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032号),2015年以来各地出台的实施综合改革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案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8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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