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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00

德劳社发[200077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德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德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德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德政发[2000157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1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要与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相适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必须是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价格适宜、并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暂采取以排除法为主的办法确定,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化,逐步过渡到准入法。 

第五条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按规定比例自负后,统筹基金再按《德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支付。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发展水平,在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基础上,适时调整。 

第七条增添新的诊疗项目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统筹区域内各医疗单位和参保职工,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111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 、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形手术等; 

2 、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 

3 、各种健康体检; 

4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 、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 、近视眼矫形术; 

4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它 

1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 、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和治疗的费用,个人自负20%; 

2 、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的费用,个人自负20%; 

3 、安装心脏起博器、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个人自负10%; 

4 、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个人自负20%; 

二、治疗项目类: 

1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费用,个人自负10%; 

2 、进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费用,个人自负20%; 

3 、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的费用,个人自负20%; 

三、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费用,个人自负15%。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暂按《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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