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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确定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9 17:11:52

各区市县、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事业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辽宁省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辽价发[2017]1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过多次评估测算、研究论证,最终确定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中药饮片加价率不得超过25%),实行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并将药品销售价格在显著位置向患者公示。
    二、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执行A类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立医院名单(附件1)。
    2、执行基准价格,不得上浮的项目:血液透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核磁和CT)、检验、诊查费(不含名专家诊查费)、远程会诊费、救护车费、救护车担架服务费。
    除上述外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8%、下浮不限;名专家诊查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20%。
    3、挂号费并入门诊诊查费。目前已开设方便门诊的公立医院,可按最高不超过1元的标准收取方便门诊诊查费,不得因取消药品加成停止已设立的方便门诊。
    4、烧伤、传染病房每日加收15元;。
    5、一般传染病护理:指经消化道、呼吸道、接触等传播的传染病的护理。在级别护理费基础上加收20元。
    6、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6岁及以下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以及临床手术治疗,可在成人治疗基础上加收15%。
    7、市七院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基准价格执行,不得上浮;市口腔医院不调整护理费、床位费、手术治疗(不含麻醉)的医疗服务价格,麻醉价格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2%;
    三、要加强综合改革医院医药价格监管,确保医药价格调整政策落实到位,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与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实施。价格部门要加强综合改革医院医药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7年8月26日起执行。
    附件:1、执行A类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立医院名单
          2、《辽宁省省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使用说明 
          3、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2日

附件1:

执行A类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立医院名单

1、大连市中心医院
2、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
3、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
4、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
5、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
6、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
7、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
8、大连市友谊医院
9、大连市中医医院
10、大连市口腔医院
11、大连市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
12、大连市儿童医院
13、大连市结核病医院
14、大连市皮肤病医院
15、大连市老年病医院
16、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17、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18、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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