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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00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卫生厅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

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0]98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西宁开发区劳动人事(劳动)局、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增补以下项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1、诊疗中的特护费、专护费、褥疮护理费;

2、手术保险费

3、配置给伤残人员使用的矫形,弥补缺陷的器械及物品;

4、非危重抢救病人的输血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1、电子胃镜、电子结肠镜、电子胰胆管理造影、24小时心电监护、24小时动态血压检测、介入放射诊断和治疗;

2、万向多功能外固定器应用、经尿道激光前列腺切除术、电动式经皮腰椎间盘切吸治疗仪、电视腹腔镜手术、体外放射治疗;

3、抢救危重病人输血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不予支付费用项目

1、不享受医疗保健待遇人员住干部病房床位超过普通床位支付标准部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在外地就医住干部病房床位费用超过统筹地区干部病房支付标准部分;

2、非危重抢救病员住抢救室床位,费用超过普通床位支付标准部分;

3、各种租赁费。

四、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医疗机构自定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

五、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按照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确定。

六、原省卫生厅签发的青卫医保[1998]401号文件和各统筹地区自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停止执行。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卫生厅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

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0]98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西宁开发区劳动人事(劳动)局、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增补以下项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1、诊疗中的特护费、专护费、褥疮护理费;

2、手术保险费

3、配置给伤残人员使用的矫形,弥补缺陷的器械及物品;

4、非危重抢救病人的输血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1、电子胃镜、电子结肠镜、电子胰胆管理造影、24小时心电监护、24小时动态血压检测、介入放射诊断和治疗;

2、万向多功能外固定器应用、经尿道激光前列腺切除术、电动式经皮腰椎间盘切吸治疗仪、电视腹腔镜手术、体外放射治疗;

3、抢救危重病人输血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不予支付费用项目

1、不享受医疗保健待遇人员住干部病房床位超过普通床位支付标准部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在外地就医住干部病房床位费用超过统筹地区干部病房支付标准部分;

2、非危重抢救病员住抢救室床位,费用超过普通床位支付标准部分;

3、各种租赁费。

四、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医疗机构自定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

五、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按照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确定。

六、原省卫生厅签发的青卫医保[1998]401号文件和各统筹地区自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停止执行。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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