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肇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肇府[2000]10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和市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肇庆市市直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肇庆市市直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肇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肇庆市计划委员会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卫生局
肇庆市医药管理局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肇庆市市直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根据《肇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肇府[2000]10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各种医疗劳务技术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二、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必须是临床诊疗活动必需、安全有效、价格适宜、成本效益好的诊疗项目。
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采用排除法确定,即以2000年12月底止经物价、卫生部门审定的肇庆市医疗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为基础,通过排除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来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以外的其它诊疗项目,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2001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经市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新增加的医疗收费项目,属诊疗项目的,可否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需报医保机构审批。
五、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随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
肇庆市市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肇庆市市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以下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付2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X-刀、γ-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的检查和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博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造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卫生、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价格昂贵(单项费用5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肇庆市市直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暂行办法
为确定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及《肇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肇府[2000]10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
(四)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社保局按照当地卫生和物价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4人及以上)病床收费标准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参保人员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的同意。
六、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省、市卫生部门有关病房每床单元设施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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