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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00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黔劳社厅发[2000]22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

    各地(州、市)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们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反馈。

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 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 由省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 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我省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第四条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范围,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础上,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制定和调整,分别列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所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费的诊疗项目。

    第五条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我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对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为15%——20%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七条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

    第八条 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九条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和财政、卫生、物价、 中医药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统筹地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 服务项目类

    1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 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 各种健康体检。

    4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 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 治疗项目类

    1 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 近视眼矫形术。

    4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 其他

    1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 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应用X一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 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 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 我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 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的医和材料。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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