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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南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4 10:28:45

省皮肤病医院、省眼科医院、省安宁医院、省干部疗养院,驻琼部队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7〕22号)和省医改办《关于明确我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范围的复函》(琼医改办函〔2017〕52号)规定,以及2017年8月1日省医改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就省皮肤病医院、省眼科医院等4家省属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原则

  根据省医改办《关于省属公立医院参与海口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医改办〔2016〕37号)规定,省皮肤病医院、省眼科医院、省安宁医院、省干部疗养院等省属4家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70%、财政补助承担25%、医院控制成本承担5%。以2014-2016年平均药品差价为基数,结合财政、医保保障情况和医院加强内部管理等因素,按照确定的补偿比例,提高4家省属公立医院诊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中医和部分床位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降低部分检查检验医疗服务价格。

  二、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

  4家省属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以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1号)为基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制定一类价和二类价,三级、二级医院分别执行一类价、二类价,一类价按照第一批省属5家综合改革公立医院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执行,除门诊诊查费和院前急救费外,二类价按一类价的95%执行(详见附件)。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其他未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仍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三、省属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在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前提下实施。

  四、医药价格政策调整要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出台配套政策,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要按规定合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改革后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五、驻琼部队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医院要增强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二)强化管理,控制费用。各医院要进一步强化医院内部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相关部门和各医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的意义和政策措施,准确解读医药价格改革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使医药价格改革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四)密切跟踪,妥善处置。各医院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应对,有效化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七、本通知自2017年8月26日起执行,各医院在医药价格改革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医药价格改革政策实施一年后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开展对相关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研究完善政策。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16日


附件1: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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