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资格:
(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 中心卫生院、乡镇 卫生院、街道卫生院所 ;
(三)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 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 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 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 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有完备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技术力量、管理人员及必要的设备;
(六) 医疗机构的全体职工必须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七) 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物价部门公布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 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有关的人员应参加医疗保险业务培训。
三、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 医疗机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
(二) 医疗机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中心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2、院领导法人代表 和医疗保险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科室设置情况及负责人名单、电话,正副科主任签名字样;
3、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主要技术骨干的名单,大型医疗设备清单,办公和业务用房面积。
4、现有病床数、达标级别、各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执行的药品价格表;
5、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审核时核对原件 ;
6、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药房制剂的《生产许可证》和制剂品种范围;
7、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四) 市医疗保险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法人协商,签订包括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样本的有关医疗文书等。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接受参保人监督。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成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一) 个体经营的诊所、门诊部或医院、部队师医院以下的团卫生队、门诊部所 ;
(二) 医疗机构过于集中或布局不合理的;
(三) 因严重违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被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期限未满或整改不彻底的。
(四) 定点医疗机构与其他组织合作设立的不同形式的院外医疗协作联合体和院内协作“病房”、“科室”、“项目”。
六、定点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责任和技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处理。
七、市医保中心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进行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
八、医保中心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考办法另附 ,考核结果与费用结算挂钩。
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和资料证书样式由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制定、颁发。
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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