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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7-08-18 17:08:27

1.国家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有哪些要求?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明确提出,要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通过规范诊疗行为、医保控费等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并与医疗控费、薪酬制度、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措施相衔接。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将医疗服务作为深化价格改革的重点领域,明确要求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明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2项具体目标和5项主要任务。2项改革目标是:到2017年,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5项主要任务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2.本次出台的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是如何形成的?

答:本次改革方案是经过反复测算,多方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的。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对49家参改医院医疗服务收支结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医疗收入、财政投入、药品占比、耗材占比、次均费用等主要指标的对比分析,拟定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在参改医院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静态带量模拟测算,针对模拟测算中发现的问题又修改完善了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规定,2017年6月召开了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根据听证会参加人所提意见建议,对方案进一步作了完善。修改完善后的方案,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共同报省政府批准。可以说,本次方案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析吸收多方面意见建议,科学合理地综合平衡多种因素后形成的,是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


3.本次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本次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目标是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破除以药补医,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及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公立医院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4.本次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坚持哪些原则?

答: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和医院加强成本核算分担。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察、护理、中医、手术、治疗和床位等项目价格,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二是拉开层次,体现差异。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技术级别、诊疗项目难易程度、患者年龄层次,对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医院和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差别化定价,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补偿,引导患者合理分流。

三是政策配套,协同推进。取消药品加成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推进分级诊疗、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及加大财政补偿力度等各项改革措施同步实施,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四是强化监管,控制费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合理确定医药费用总量,明确控费指标,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5.本次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90%左右,同级财政补偿和医院加强成本核算自行消化10%左右。省级医院财政总体补偿5%,市级医院财政补偿比例可参照省级执行,具体补偿比例由所在市政府确定。

二是调整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及检验价格。大型医用设备(磁共振、CT等)检查和检验类项目价格平均降低10%。

(2)优化合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优化门诊项目组合,将挂号费并入诊察费,诊察费含挂号、诊查和药事服务等费用。诊察费分设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急诊诊察费、住院诊察费等。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病人保留简易门诊,按每次1元收取。将取暖费、空调降温费,并入床位费。

(3)提高诊察、护理、中医、手术、治疗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①诊察费。省级普通、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由现行每次3元、5元、8元,分别调整为15元、20元、30元,住院诊察费由现行每日5元调整为20元。②护理费。一、二、三级护理费由现行每日8元、5元、2元,分别调整为24元、15元、6元。一、二、三级护理费传染病人每日加收3元。③中医类项目价格平均提高55%。④部分治疗类项目价格平均提高25%。⑤提高并拉开不同级别手术项目价格差距。一级手术价格提高10%,二级手术价格提高20%,三级手术价格提高35%,四级手术价格提高55%。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手术和治疗价格经批准可上浮不超过10%。⑥拉开儿科与成人项目价格差距。六周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价格在成人手术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不超过10%。⑦压缩单胎顺产接生和剖宫产术的价差,鼓励顺产生育。提高神经阻滞麻醉和中医非药物性治疗项目价格,促进中医及传统治疗技术应用。⑧普通床位价格提高50%。其中:省级单人、2人、3人、4人以上间床位价格由现行每日25元、20元、16元、14元,分别调整为38元、30元、24元、21元。

(4)部分项目价格保持稳定。涉及部分特殊群体的医疗服务项目(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价格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6.本次价格改革在那些城市公立医院实施?

答:(1)本次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为:省级公立医院;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秦皇岛市、承德市市级公立医院。

(2)驻冀军队、武警部队医院,省市级部门所属医院,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参照本方案执行。

(3)已完成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的唐山市、邯郸市、沧州市、张家口市、衡水市、邢台市属地市级、省级公立医院,设置一年过渡期,可根据当地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执行情况,加强监测评估,逐步向全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要求过渡。


7.为什么要设立门诊诊察费,门诊诊察费是不是就是挂号费?

诊察费包含挂号、诊查和药事服务等费用。门诊诊察费不是挂号费,是在取消药品加成、挂号费、诊查费基础上新设立的。之所以叫“门诊诊察费”,就是为了突出医务人员对整个医疗过程提供的技术劳务价值。以后看病还需要挂号,因为挂号相当于到医院看病前的报到和排队过程,挂号时需要交的是门诊诊察费。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病人保留简易门诊,按每次1元收取。


8.改革后门诊诊察费价格及个人自付有什么变化?



 

注:改革前医保政策规定门诊诊察费是不予报销的,全部由个人自付。



9.改革后对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会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国家“保证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总体要求,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原则设计整体改革方案。依据静态测算,通过“一升两降”的结构调整,全省医疗费用总量保持基本平衡,患者总体费用负担没有增加。

但就患者个体而言,因每位患者在就诊疾病、治疗方案、治疗周期等方面存在个性差异,会有不同影响。比如,对于一次诊疗过程以药物治疗为主,或者较多涉及CT、核磁检查的患者,其就医费用一般会有所下降;若诊疗过程中以技术劳务治疗项目为主,则患者诊疗费用会有一定增加。



10.如何确保改革后患者费用负担总体上不增加?

为确保改革后患者费用负担总体上不增加,方案明确了具体的保障措施:

一是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要配套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

二是规范诊疗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出台规范公立医院诊疗行为和医药费用控制的具体措施,降低药占比及耗材占比,优化收支结构。

三是完善医保支付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门诊诊察费提高部分按规定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是加大财政保障力度。财政部门要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建立对取消药品加成后所减少的合理收入绩效补偿机制。

五是开展跟踪监测评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实施后的跟踪评估工作,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妥善应对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逐步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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