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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省直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00

省直有关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运行情况总体较好,有效控制了“小病大治”、“过度治疗”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但有些慢性病患者受年龄、病情、用药等因素影响,门诊治疗费用较高,年度限额不能满足治疗需要,超过限额之后继续治疗个人负担较重。为解决上述问题,切实减轻慢性病患者的个人负担,加强对慢性病门诊就医、购药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暂行办法》做了微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个别门诊慢性病种年度限额 
   1、继续执行《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年度限额。
   2、根据跟踪调查、抽样调查情况,征求定点医疗机构和临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2014年度冠心病、脑血管病、糖尿病、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6种慢性病的年度限额。
   3、对上述6种慢性病,超过《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原规定的限额部分,个人在本人两所定点先划卡现金支付,根据一个年度治疗费用情况,在审核其年度病历资料后,按调整后的年度限额一次性按比例报销个人支付部分。
   4、上述意见仅限于2014年,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
   二、实行门诊慢性病专用病历本制度
  为规范门诊慢性病患者的就医管理,自2014年7月1日起,门诊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使用专用病历本,具体操作事宜安排如下:
  1、门诊慢性病患者就医使用省直慢性病专用病历本,慢性病专用病历本按人一人一册、一编号,只限本人慢性病在两个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使用。
  2、慢性病专用病历本是记载慢性病患者门诊就医治疗情况和医疗费审核结算的主要依据,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涂改或填写门诊病历及处方等内容,不得缺页。病历本必须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或慢性病复查时使用。
  3、 门诊慢性病专用病历本用完后,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慢性病患者医疗保险证、旧的专用病历本及同版照片一张到省医保中心更换病历本。省医保中心对参保患者病历使用情况核查存档后,换发新病历本。
  4、慢性病人员每次就医时必须出示省直参保职工慢性病门诊专用病历本,未出示慢性病病历本的参保人员,按普通门诊就医处理,不得享受慢性病待遇。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医师按照医疗保险、卫计委、物价等相关政策,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并据实填写病情,认真记录就医、购药情况。病历记录及医师签名要清晰可辩。用药记录要与慢性病专用病历本上慢性病病种一致。各种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单按日期先后顺序粘贴在最后一页,如果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的应将电子病历粘贴在专用病历本上,并有医师手写签名。
    5、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参保患者所患的实际病情进行合理检查或配药,严禁串换药品及其它物品。认真审查上次开药时间间隔等,在配药时应在病历上记载本次所配药品的详细内容,如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慢性病用药必须与所持病历本上的病种相符,每次购药不得超过15日用量,中草药不超过7日剂量;单病种常规用药门诊处方不得超过3种,特殊情况需报省医保中心审批,否则其发生的药品费用不予支付。
    6、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纳入诚信和年度考核范围,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服务意识,自觉规范医疗行为,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办理,以及有诱导、推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为门诊慢性病患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或医保医师资格。
    7、对于监督中发现有违规、不合理的,除如数追回不合理费用外,省医保中心将及时停止其享受慢性病待遇。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得责任。
  8、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办理门诊慢性病专用病历本,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携带慢性病患者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按规定时间到医保中心办理门诊慢性病专用病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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