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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00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70元提高到58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6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520元。
    成年居民各筹资档次标准由每人每年490元、720元和1020元,分别提高到600元、830元和11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70元、300元和600元分别调整为80元、310元和61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统一调整为520元。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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