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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潜江市物价局 市卫计委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我市改革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1 08:44:35

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二医院、市皮肤病防治院、市精神病医院:

根据《湖北省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发〔201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改革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我市综合改革公立医院:潜江市中心医院、潜江市中医院、潜江市妇幼保健院、潜江市二医院、潜江市皮肤病防治院、潜江市精神病医院。

二、目标任务和原则

(一)目标任务。通过取消医院药品加成,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

(二)基本原则。总量控制、增减持平,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统筹协调、同步推进。

三、价格调整内容

(一)诊查类:5项,价格项目编码1102类,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前执行的价格基础上上调75%。

(二)护理类:15项,价格项目编码1201类,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前执行的价格基础上上调150%;市精神病医院执行二级精神病医院二级护理标准。

(三)大型设备类:86项,价格项目编码2102、2103、2203、2204、2205、2206、2207、2301、2303、2304、2403、2407类,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前执行的价格基础上下调15%。

(四)检验类:540项,价格项目编码25类,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前执行的价格基础上下调15%。

(五)手术治疗类:1523项,价格项目编码33类,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前执行的价格基础上,市妇幼保健院、市二医院上调20%,市皮肤病防治院、市精神病医院不作调整。

(六)临床诊疗类(含中医类):948项,价格项目编码31类、32类、34类,41-48类。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前执行的价格基础上,市皮肤病防治院上调15%,市妇幼保健院、市二医院上调20%,市精神病医院不做调整。

四、价格调整相关规定

从2017年7月31日零时起,新增四家改革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二医院、市皮肤病防治院、市精神病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部分的费用,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予以支付。暂不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五、有关事项

(一)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仅大型设备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由原来的下调20%调整为下调15%,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潜价审规〔2015〕38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本次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新增及修订项目(2007年)的基础上进行,价格调整范围内的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说明不变,不得修改和调整。

(三)对适用于慢性病患者或部分特殊疾病患者长期性、经常性治疗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保持基本稳定。

(四)未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非综合改革医院,仍按省物价局、卫生厅鄂价费〔2005〕24号、潜江市物价局、卫生局潜价审规〔2011〕19号文件规定执行。期间调整过价格的,按调整、制定后的价格执行。

(五)价格调整实施后,各改革医院要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和“一日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宣传解释工作,认真解答患者问题,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做到发现问题及早解决。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一:潜江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调整项目价格(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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