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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肺栓塞等 16个病种试行按病种结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4 16:27:12

省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人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结合省本级实际,研究测算了肺栓塞等16个病种的支付标准,现予以公布,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医疗保险病种付费,是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付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省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

二、本通知确定的付费标准为整个疾病治疗期间应发生的费用总额,即为该病种患者入院后确诊到按规范化治疗达到临床疗效出院全过程发生的检查、治疗、麻醉、手术、床位、护理、药品和医用材料等全部医疗费用总额。

三、付费实行将病种结算标准以个人和统筹基金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摊的办法进行结算,简化计算方式,便于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理解和结算。

四、病种结算遵循“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开展和实施。

五、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871)67195969

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17日

 


附件一:新增16个病种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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