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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4 16:26:27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社会保险法》、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18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补充规定

参保人员应按照参保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时间参保,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工作,符合国家视同缴费规定连续工龄可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应当补缴相关的医疗保险费后,符合国家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方可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实施职工医保制度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二、关于参保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规定

参保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及统筹区外转入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本人不愿一次性补缴的,可按在职参保人员规定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再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在继续缴费期间,按在职人员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关于调整职工医保中断缴费和等待期支付的相关规定

(一)职工医保缴费关系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中断缴费期间可跨制度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医疗保障方式;再次申请参加职工医保时可以免于补缴中断期间的职工医保费用,但跨制度的参保年限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二)职工医保关系中断时间未超过3个月的,在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职工医保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统筹区内正常职工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

(四)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关系中断,本人不愿补缴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在重新参保的24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统筹区内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三明市医疗保障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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