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LTHCARE PRICES
发布时间:2017-08-02 09:48:50
各区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社局,各市级及区级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检验项目及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医〔2017〕5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7月31日期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