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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6 08:53:00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3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从2017年起分期分批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调整后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涉及儿科的诊查、护理、手术、治疗以及中医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涉及产科、妇科、急救、高压氧舱、病理检查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等进行重新规范;降低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价格。调整的具体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
    二、继续实行分等定价政策。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二级(含)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按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规定的医疗机构等级差价确定。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及当地实际,在充分考虑补偿服务成本和患者承受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具体价格。
    三、做好与现行公立医院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改革政策的衔接。各地现行公立医院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改革政策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除外),其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可继续按各地现行价格执行。本通知涉及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医保支付政策要同步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各地要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际,适时适当调整完善现行公立医院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改革政策,确保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价格补偿足额到位,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就医负担总体不增加。
    四、严格执行公示、清单等制度。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本通知所列医疗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
    五、加强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六、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29日

 


附件一:广西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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