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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农垦社会保险移交人员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00

QSF-2013-210008

琼人社发〔2013〕57号

关于海南农垦社会保险移交人员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海南农垦五项基本社会保险从2009年1月1日起移交地方管理。移交后仍有部分在职人员尚未在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其退休后无法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海南农垦社会保险移交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8〕8号)及补充通知(琼人劳保〔2008〕9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政策衔接,维护其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垦系统用人单位(不含总局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已经移交地方的人员,尚未在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补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以上补缴及待遇享受均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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