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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开展城镇从业人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00

QSF-2013-210009

琼人社发〔2013〕58号

关于开展城镇从业人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保障水平,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城镇从业人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疾病范围

(一)急性白血病(骨髓移植);

(二)肝、肾移植。

二、申报程序

(一)本省就诊

1.因重大疾病在本省定点医院就诊患者,由定点治疗医院提出规范化治疗方案和预估医疗费用,填写《重大疾病报销审批表》,报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2. 经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二)外省就诊

1.因重大疾病,需转外省治疗或因工作、长期居住在外省的重大疾病患者,应填写《重大疾病异地就医报销审批表》,并提供转诊手续所需材料及病历复印件,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经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三、待遇标准

符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参保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纳入重大疾病报销范围。

因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在移植手术费结算当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剩余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给予支付,最高可支付24万元。

四、费用结算

(一)在本省就诊的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给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按年度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由定点医院单独建账,按项目后付制结算,不列入定点医院的定额预算额度。

(二)在外省就诊的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先由个人垫付,再凭有关票据、证明材料,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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