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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00

QSF-2014-210001

琼人社发〔2014〕2号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规定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293号)和《关于制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13〕186号)(以下简称186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186号文的通知事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有关诊疗项目价格管理规定。

二、186号文中有25项诊疗项目,列为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

三、除上述186号文中25项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外,其它224项诊疗项目(含原有116项和新增108项)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按政策规定予以支付。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请各相关单位切实做好相关诊疗项目对照、新增项目添加和价格调整等工作。

附件下载: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25项诊疗项目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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