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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驻琼行政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00

QSF-2014-210005                                  

琼人社发〔2014〕86号

关于中央驻琼行政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驻琼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国家驻琼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通知》(琼地税发〔2002〕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驻琼行政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央驻琼行政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手续时,其2002年7月1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由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档案确认;其2002年7月1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根据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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